中国IDC圈4月6日报道,在3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意见稿一出,不少声音认为在境内开展业务的外企网站将受到极大影响。而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即使该规定最后正式出台,对相关企业的影响也不会太大。

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意见稿在起草阶段就应形成开放式的工作机制,大程度地包容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这才是最终有效达成目标的关键所在。

企业所受影响不大

舆论对第三十七条新规进行了各种解读,有观点认为,按规定,微软、苹果等知名外国公司的网站域名必须在中国注册并接受管理,谷歌等外国网站如要进入中国,也不例外;也有观点认为,未来将禁止接入国外域名。

3月30日,工信部信管局公开表示,称有些媒体对该办法个别条款存在误解。该局表示,该办法与全球域名管理体系没有根本性冲突,相关条款重点要求在境内接入的网站应使用境内注册的域名,不涉及在境外接入的网站,不影响用户访问相关网络内容,不影响外国企业在华正常开展业务。

“简单来讲,域名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字母网址,不过当你在计算机中输入这些字母符号时,计算机并不能直接识别,因为它只能识别域名对应的IP地址,即数字地址;其中字母符号转换成数字地址这一过程就可以理解为域名解析。”互联网专业人士王敬(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第三十七条规定通俗地讲,就是一个网站要想在境内被正常访问,就必须在境内注册域名。

沪江网法务总监林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工信部信管局给出的解释,更多是出于平息争议的考虑,从条文本身来讲是没有依据的,随意性比较强,因为从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字面意思上来看,确实会有部分企业受到影响——诸如百度、网易等企业,由于其域名注册都在国外,若最终第三十七条规定正式出台,上述企业或将违规。

事实上,目前国内外知名企业如百度、网易、淘宝、微软、苹果等网站域名都注册在国外,由境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如果新规实行,这些企业就要将域名迁移至境内,这是肯定的。”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说,但这一动作实施起来毫无难度,时间可能只用几十秒甚至几秒钟,花费甚至也可能只需要几十元钱,“企业花费的成本是非常小的;意见稿即使最后一字不改正式发布,对外国网站的访问也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认为,按照意见稿的说法,要在国内进行商业运行的大型经营性网站,会纳入管理体系,受到一定的影响;而占绝大多数的一般企业官方网站、个人网站和小型网站应该不会受影响。

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表示,企业将域名迁移至境内虽不会花费什么成本,但这些企业更多考虑的是,一旦将域名迁移回境内,必然要面对政府的制约和管控。

体现网络主权观念

胡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强调的,其实是一种网络主权的概念。

“不仅如此,意见稿还充分考虑到国际互联网的特点,这一点从意见稿的第一条就能看出来,它的制定参照了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胡钢说。

刘德良也认为,该规定是我国网络主权观念的一种体现。“网络主权,即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生、投射、发展与实践,是信息时代国际体系面临的历史任务。”刘德良说。

他解释,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目前全球共有13个根服务器,其中10个在美国,并且13个根服务器均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统一管理,而ICANN的管理权实际上又掌握在美国政府手中。

“可以说互联网安全的命门是掌握在美国手中的,考虑到此前美国对伊朗离心机系统实施的奥林匹亚行动、美国棱镜监控项目等,美国提出的‘网络自由’战略,其实是对其他弱小国家的一种欺凌。”刘德良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提出了网络主权,国家公权力相应延伸到互联网空间,意见稿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制定,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对国际互联网背景下中国互联网安全深感担忧;二是从网络主权角度来看,可以对有害信息进行有效把控,防止未来发生突发事件时,失去对互联网的管理。

刘德良认为,对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个人、企业更多考虑的是自己的自由,而国家政府更多是从国家互联网安全层面上来考虑,再加上欧美国家一些担忧的声音,所以导致第三十七条的争议很大。

而方兴东认为,“网络主权”观念是中国网络治理政策和思想的最关键内核。对此最恰当和理性的认识应该是,网络主权就像我们所谓的网络社会一样,是既成事实,也是客观存在。但是,这两者都属于新生事物,还在快速发展和演变,远远没有定型,更没有成熟到清晰明了的程度。

意见稿有待改进

方兴东认为,意见稿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还有待改进。一方面关于一些概念和措辞的界定比较模糊,存在被误读的空间;另一方面,对于这个条款的实施细节应该更明确,以打消境外企业过度的担忧。

而刘德良认为,除了意见稿的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九条也值得注意。

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违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域名跳转。”

“三十九条和三十七条本质上都是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管,其实互联网内容监管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因为这是各个国家通行的做法;而我们国家在监管方法、立法、管理等方面都应更加自信。”刘德良表示。

刘德良认为,意见稿想对互联网实现内容上的管理,但是使用的方式所费成本比较高,并且会偏离本来的目的。

“我个人认为,我们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大可不必自缚手脚,可以跳开域名注册、域名跳转的方式,先允许网站进来,一旦这些网站在中国境内发生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就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甚至关停等处理。我认为这才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重要体现,通过法治原则,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实现内容管制的基本立法目标。”刘德良表示,“还有对根域名的管理,我们可以在公共场合呼吁联合国这一类的中立机构去管理,减少美国层面的干预。”

刘德良表示,新规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互联网和世界互联网互联互通的本质特性。

而方兴东表示,舆论对这次的域名新规不必过度解读,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却需要正视。

他认为,在网络相关政府和法规制定过程中,应该尽可能早地让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其中。目前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在草案的起草阶段,就应该形成开放式的工作机制,毕竟,域名系统是是整个全球互联网最核心的基础设施,是围绕全球网络治理各国之间得以建立协作机制的最关键的“公共物品”,涉及如此重要、外部性又如此突出的领域的制度修改,在一开始就应大程度包容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尤其是包括外企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力量,是最终有效达成目标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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