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消息,日前,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出台《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办法》和《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两项办法,进一步规范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工作。
根据规定,福建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间已书面确定共建共享结算价格的项目,将按已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办法”结算。同时,与行业外第三方开展的共建共享项目可参照“办法”结算,也可通过协商进行结算。
另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工作将遵循运营企业相关财务制度,由共建共享牵头方负责发起,共建共享参与方配合实施,也可由各地市通信行业协会牵头,当地企业配合进行。
据悉,此次出台的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是在综合福建全省各地市价格、平均取数的基础上,由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协商定立。
飞象网了解到,此次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办法主要包括通信铁塔资源、杆路加挂光(电)缆、管道、光缆、机房、交流市电引入等六个方面租用基准价格。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费用结算流程,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协议将作为今后共建共享结算的依据。自2011年1月1日起,每半年为一个结算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