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在3月22日审议通过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下简称:《谴责标准》)后,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于昨日(3月31日)正式发布了《谴责标准》。据悉,《谴责标准》在部分条款上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

深交所昨日公告称,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据悉,《谴责标准》在部分条款上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如在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即触发公开谴责。

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情况,在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多层次、多维度引导公司规范运作。特别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体现了对创业板募集资金从严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的原则。

《谴责标准》的发布,对今年部分创业板公司上市后业绩快速变脸以及超募资金投资混乱的情况将会有强烈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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