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先后发布内容和措辞基本一致的声明,称已经向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并将“认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随后发改委表态称,已经收到了两家公司中止调查的申请,正在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中国第一例央企反垄断案很可能将以“企业认错,政府终止调查”而收场。(今日本报B03版)。

审查结果到底如何还没有出来,轻言“终止调查”尚缺少事实依据支撑。联通电信反垄断案不能不明不白地收场。

不错,《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确实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请注意,“中止”不是“终止”,在诚信基础普遍缺乏的当下,经营者到底能否履行承诺还属未知数。

联通电信反垄断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是因为其直接关乎公众利益,公众迫切需要知道事实真相和案情进展。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已经基本完成了对两家运营商在宽带市场的垄断调查,并得出初步结论“涉嫌垄断”。然而,“涉嫌垄断”事实情节究竟达至何种程度,到底违反了《反垄断法》哪条哪款,应适用哪款罚则以及如何处罚,应向公众交代的皆未交代。

作为利益攸关一方和社会监督的主体,公众对事件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话语权,理应将事件来龙去脉向公众悉数交代。发改委反垄断局既然已经介入调查,就要给公众一个清楚、全面的交代,包括初步调查的结论,电信联通提出中止调查的理由。

联通电信反垄断案因系中国首次向央企反垄断亮剑而具有法治里程碑意义,因此不能不了了之草草收场,更不能“拳头打在棉花上”。既然此案已成为公共事件,就应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把案办到底,并办成铁案。本案办得如何,不仅关乎能否依法维护广大公众的根本利益和法定权利,还关系到能否对类似企业形成以儆效尤的法治威慑,更关乎《反垄断法》的执法刚性和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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