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通告,组织开展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自检自证试点工作。提出2022年底前,确定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者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

关于开展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自检自证试点有关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信管函〔2022〕27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电信设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部署,现组织开展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自检自证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2022年底前,确定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者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

二、申报条件

根据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自检自证工作需要,按照积极探索、安全稳妥、优中选优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信誉、市场规模、检测能力、技术力量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遴选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工作。2022年度自检自证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申报自检自证试点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有有效期内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

(二)具有五年以上电信设备生产经历。申请自检自证试点的设备产品生产规模及市场占有率居本行业、本领域前列,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有完善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应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具有有效期内的CNAS证书。

(四)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应测试环境、仪器仪表及专职测试人员,检测能力覆盖自检自证设备范围、符合设备进网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具备为用户提供稳定产品和服务的信用和能力。具备良好的企业信用和声誉。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近三年内,未收到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通知或受到行政处罚,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监督抽查合格率100%。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条件、自愿参加自检自证试点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提出申请,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1. 自检自证申报书,附企业自检自证能力说明;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CNAS颁发的检测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4.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 可以证明企业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管理和服务保障能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执照、证明、说明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同时,请一并将申报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评审和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综合评定、择优遴选的基础上,确定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自检自证试点企业名单。试点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安排

(一)鼓励开展自检自证

试点企业在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时,可以采用本企业所属检测机构出具的的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通过出具的关于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替代本企业(或其外协工厂)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企业情况介绍等材料。电信设备涉及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的,试点企业仍需采用第三方检测报告。其他进网许可申请材料,按照《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

(二)加强试点企业管理

1. 试点企业应遵守电信设备监管相关规定。所出具检测报告的技术指标、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检测报告模板可参照现行第三方测试报告。

2. 自检自证试点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延期、调整或推广。

3. 试点企业涉及申报自检自证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其试点资质重新进行评审和认定。

4. 试点企业可以自愿退出试点工作。自愿退出自检自证试点的,应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在后续进网许可申请过程中,按《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五、监督检查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试点企业及其生产的电信设备产品,按照不低于自检自证产品型号总数20%的抽查比例开展证后监督检查。试点企业应当将申请进网许可时自行检测的样品,妥善保管两年以上,以备复测比对。

(二)违反进网管理有关规定,试点企业提交虚假的检测报告或申请材料申请办理进网许可的,取消其自检自证试点资格,并依法对有关行为加以查处。

(三)违反进网管理有关规定,试点企业不能保证电信设备产品获证前后一致性、降低产品性能的,暂停其试点资格并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恢复试点资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自检自证试点资格被取消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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