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贵州省算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全国72家购买贵州算力资源的企业发放了2024年首批89张“贵州算力券”。据悉,该公司2024年拟发放的算力券包含总额1亿元的现金券和若干实物券。

2024年首批89张“贵州算力券”发放

算力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力,主要通过算力基础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为提升算力供给,减轻企业算力使用负担,多个省份推出算力券政策。作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八大节点之一,贵州持续推进算力建设,日前发布了《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算力券相关主体与相关规定等。

此次“贵州算力券”的发布是管理办法的落地,是自“东数西算”启动以来,贵州着力发挥区域算力规模效应,提升算力服务品质和效率,构建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

据贵州省算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介绍,创新推出的“贵州算力券”机制,激励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贵州算力服务或贵州数据交易产品,实物劵还可用于申购有关平台的贵州特色商品。“贵州算力券”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算力使用成本,引导数据交易市场规范化发展,推动人工智能应用落地,加快培育产业生态,汇聚算力资源,深化算力赋能行业应用,助推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

贵州省算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张平表示,作为“贵州算力券”发放的执行主体,贵州省算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着力搭建公平、透明的算力交易平台,推动实现算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进一步降低省内外各单位的算力使用成本,推动贵州算力产业快速发展。张平介绍,接下来,企业等还可通过贵州枢纽算力调度平台、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领取兑换“贵州算力劵”。

江苏金智教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当天获得首批“贵州算力券”的企业之一。公司副总经理张曙光表示,“贵州算力对我们很有吸引力,算力服务很稳定、高效、安全。通过使用“贵州算力券”,有效降低企业用算成本、运维成本,也为我们最终客户降低算力采购和运维支出,更好推动我们教育行业加速上云。”

仪式现场还举行了算力采购签约仪式,有来自北京、广东、江苏、安徽等地区的36家企业签订了算力采购合同,涵盖互联网、工业制造、影视动漫、教育科研等行业,签约金额达6.34亿元。

贵州省属国企、金融机构、工业互联网、教育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200余家单位参加活动。

据了解,近年来,贵州加快推进“东数西算”工程,华为云、中国电信等智算中心相继落地,全省算力产业规模形成新跨越,全省算力规模累计达到28Eflops,综合算力水平位居全国前列,成为集聚全球超大型数据中心最多的地区之一。下一步,贵州还将大力建设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用好用足“算力券”政策,支持激励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购买算力服务,培育一批专业化算力运营商,力争2024年带动算力产业规模突破100亿元。

《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面向全国的算力保障基地,促进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的若干激励政策》(黔数〔2023〕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算力券(以下简称算力券)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实施的一种政策工具和数字化凭证,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贵州算力服务或贵州数据交易产品时,给予综合政策激励。

算力券包含现金券和实物券两种。

第三条 算力券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智算优先、数据优先,据实结算、序时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算力券相关主体

第四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算力券的政策制定和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算力券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平台服务方是基于省级算力运营调度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实施算力券的运营服务单位,承担算力券的日常运行、培训推广和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对平台上相关交易实行全流程监管。

第六条  算力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其可提供服务的算力资源接入算力运营调度平台。

第七条  数据提供方应在贵州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并将数据资源、算法模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上架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按需提供多品类数据交易产品。

第八条  需求方是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的购买者,须在平台上进行交易,并保证交易行为真实有效。

第三章  算力券相关规定

第九条 需求方和提供方均可申领,但算力提供方不得申领。同一业务只能一方申领。算力券仅限于申领方自己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质押、出借、重复使用等。

第十条 算力券有效期为6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使用的算力券将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需求方购买贵州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时,可按合同成交金额的3%给予现金券的激励,同一主体年度累计兑现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实物券由平台服务方和相关企业提供,可用于申购有关平台特色商品,具体活动方案由平台服务方制定。实物券不得与现金券重复申领。

第十三条 使用算力券购买的算力服务或数据交易产品,提供方资格须经平台服务方认定。

第十四条 平台服务方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算力券实施细则,明确算力券的申领、使用、兑现等流程。

第十五条 算力提供方、数据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当履行信息安全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稳定、持续、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  算力提供方、数据提供方、平台服务方应加强与需求方的精准对接,从促进算力发展、降低用算成本、培育壮大场内交易的角度,提出个性化的服务优惠让利方案。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平台服务方须每季度向省大数据局书面报告算力券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每年省大数据局向平台服务方拨付算力券项目资金,平台服务方对算力券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末省大数据局对算力券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一清算,经清算未使用的算力券资金及产生的孳息全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九条  每年开展算力券实施情况、算力和数据流通交易发展情况评价评估。

第二十条 算力券工作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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