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屈子祠法庭判决了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电信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277.8元。

电信公司

2016年10月8日上午,陈某某骑摩托车行驶至汨罗某乡级公路时,被某电信公司落下的电缆线绊倒,造成原告受伤。陈某某与电信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便驾驶摩托车上路,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被电缆绊倒,酌情认定其自身承担20%的责任;某电信公司对于其所有通信电缆未加强管理导致电缆掉落,将陈某某绊倒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由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某电线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277.8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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