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称被告人在案发前已自首

涉嫌利用自己在电信部门担任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在11起电信及相关建设项目中收受施工方给予的一共43.4万元的贿赂。11月26日上午,韶关市始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洲受贿一案,案件将择日宣判。

案情:工程项目成敛财工具

被告人陈某洲是广东省南雄市人,本科文化程度,原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客响建设中心项目经理,住韶关市武江区。他因涉嫌受贿罪于4月25日被刑事拘留,韶关中级法院指令始兴县法院审理该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洲利用其担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有关职务的便利,收受电信工程承建方贿赂。其中,2010年春节后至2012年10月,陈某洲利对韶关某公司承包的电信营业厅的装修改造工程及10000号区域中心项目相关搬迁装修工程给予了关照,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陈某珍的贿赂款共13.5万元。

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陈某洲对韶关市某公司承建的韶关电信基站土建工程给予了关照,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孙某春的贿赂款共9万元人民币。

2011年年底至2012年5月,陈某洲对某公司承建的韶关电信市电引入工程给予关照,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新的贿赂款共2万元人民币。

2013年春节期间,陈某洲对南雄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韶关电信基站土建工程给予了关照,收受个体老板陈某华的贿赂款共1万元人民币。

2012年下半年,陈某洲在韶关电信10000号中心饭堂项目中,三次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仁的贿赂款共2万元人民币。

2011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洲在韶关电信电梯改造项目工程中先后两次通过转账的方式,收受该工程部经理彭某旺的贿赂款共9万元人民币。

此外,陈某洲还在多宗电信工程项目中收受施工方贿赂,数额从8000元至2万元不等。

检方: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陈某洲利用担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客响建设中心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在11起建设项目中共收受工程施工方贿赂款43.4万元人民币,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洲在案发前,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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